台中市產業總工會 理事會辦事細則
一、本細則依據台中市產業總工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會會務之處理,除法令及本會章程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行之。
三、理事長除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外,並綜理理事會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四、本會監事會除執行其法定職權及審核本會會務進行概況、經費收支外,如對理事會有糾舉事件,得對主管機關行文。
五、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辦理理事會日常會務,副秘書長襄助之。
六、副秘書長、秘書、各處處長承理事長之命,受秘書長督導,綜理各項業務。
七、副處長、助理秘書承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及主管處長之命,處理承辦業務。
八、本會理事會經費收支,應按月編造報告,連同帳冊及單據送監事會審核,年度預
決算書送經監事會審查後,提請代表大會通過或追認之。
九、本會經費決算報告書,須由理、監事會會銜行之。
十、本會對外一切行文,除第五條規定外,均以理事長署名行之。
十一、本會各處職掌如下:
甲、 組訓處:
1.組織之建立及調整事宜。
2.本會勞工教育之促進及幹部與所屬各工會教育訓練及各項活動之舉辦及輔導事宜。
3.本會會務及各項政策推動事宜。
4.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及協助所屬會員參加各級民意代表競選等事宜。
5.辦理模範勞工之選拔、表揚活動,獎勵好人好事之表揚及參加各種公益活動有關事宜。
6.各項與勞工事務有關之學術研究及技術改進之激勵事宜。
7.建議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廢止事宜。
8.本會所屬各工會之動態調查統計事宜。
9.理、監事之登記管理事宜。
10.其他有關組訓事宜。
乙、 福利處:
1.協助輔導各工會會員家庭生計之調查及促進改善勞動條件事宜。
2.協助輔導各工會會員眷屬就業或從事副業輔導事宜。
3.會員儲蓄之舉辦事宜。
4.康樂活動之舉辦或促進事宜。
5.會員辦理勞工住宅之籌建協助事宜。
6.有關會員之慶賀、撫慰及救助事宜。
7.有關會員福利事項之舉辦及研議促進事宜。
8.有關服務工作之舉辦事宜。
9.各工會福利工作之輔導事宜。
10.舉辦參加社會福利活動事宜。
11.其他有關福利服務事宜。
丙、 文宣處:
1.政令、勞工政策之宣導事宜。
2.本會網頁管理、出版刊物編纂印行事宜。
3.各種重要紀念節日宣傳活動之籌劃與推動事宜。
4.舉辦有關文化學術宣傳活動事宜。
5.舉辦各種文化展覽活動工作事宜。
6.配合勞動部、市政府、上級總工會辦理各項政策措施、法令之報導事宜。
7.對外發佈經理事長核准之新聞資料事宜。
8.宣傳資料之蒐集、整理保管及編製事宜。
9.本會圖書管理與設置。
10.其他有關文教宣傳事宜。
丁、 工安處:
1.協助了解各工會目的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實施情況及建議、改善事宜。
2.協助各工會職業傷害災害事故之處理、調查、分析及對策之研究事宜。
3.協助推動各工會職業安全衛生宣導及教育事宜。
4.有關國內、外職業安全衛生法規蒐集、整理、研析、建議事宜。
5.協助實施災害預防及應變措施演練事宜。
6.國內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資料之蒐集分析處理事宜。
7.配合有關單位從事勞動檢查協辦事宜。
8.其他有關工安衛生事宜。
戊、 研發處:
1.研修台中市產業總工會組織章程、細則及辦法之撰擬或初審事宜。
2.協助各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及內容修、訂事宜。
3.會員權益之維護保障及援助事宜。
4.各國工資制度之研究。
5.研究提昇、改善勞動條件,確實維護勞工權益。
6.依國內情勢發展,針對勞工或本會有關之議題作專題研究。
7.工會法、勞基法、勞資爭議法、團體協約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重要法令之研究。
8.邀請學者專家、工會代表、組織專案小組,研修不合實際勞工法規建議政府修訂。
9.蒐集各工會有關勞工法規之參考。
10.其他有關研究設計事宜。
己、 總務處:
1.印信典守及文書處理事宜。
2.檔案管理事宜。
3.財務購置保管及房地產管理事宜。
4.籌募基金及保管事宜。
5.會員會費徵收事宜。
6.現金出納以及有價證券之保管事宜。
7.本會工作計劃之彙編事宜。
8.各種會議之籌備及交誼接待事宜。
9.增進與國際勞工組織之團結合作,研究加盟國際勞工組織事宜。
10.研究與國際勞工組織簽訂交流協定,以促進國民外交事宜。
11.策劃國際勞工組織會議與外賓之接待及出國往訪有關事宜。
12.其他不屬各處或有關庶務及國際關係事宜。
庚、 主計處:
1.會計制度之設計事宜。
2.預、決算(歲入、歲出)之編制事宜。
3.會計憑證之編製及核簽事宜。
4.經費收入之審核及帳冊之登記事宜。
5.會計報表之編製及報核事宜。
6.會計帳冊之表據簿籍之保管事宜。
7.財務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研究及建議事宜。
辛、 婦工處:
1.有關婦女政策之制定與宣導事項。
2.有關婦女社團之連繫、參與事項。
3.有關婦女活動之舉辦事項。
4.有關婦女權益之諮商、慰問及協助事項。
5.辦理女性勞工教育或兩性平等教育訓練。
6.其他婦女工作事項。
壬、 法規處:
1.處理勞動條件調整事項及改善事宜。
2.勞動基準法有關事項之處理。
3.勞資或會員間糾紛事件之調處、諮詢事宜。
4.推動勞資會議有關事宜。
5.其他法律諮詢及有關勞資關係事宜。
十二、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及有關處長均須列席
報告會務及答覆理監事之詢問。
十三、本會重要業務之處理,須提經理事會會議議決或追認之。亟待處理之重要案件
,經常務理事會決議提請理事會追認。
十四、本會為推行工作,每月召開各處處長工作會報一次。每年召集全體理、監事、理事會及各處長以上人員,舉行工作檢討會一次,均由理事長擔任主席。
十五、本會僱用之會務人員依本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辦理之。
十六、本會經費除酌留週轉金外,統應存入具有中央存保之金融機構,並須備用理事
長、秘書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印鑑。
十七、本會經費收支,應按月編造報告書,連同會計憑證,送請監事會審核。年度預
決算書送經監事會審查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或追認之。
十八、本細則經本會理事會會議通過,函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
同。